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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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备考习题(1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5

  1.某工厂需要引进先进技术以提高生产率,于是向银行贷款,并将工厂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后由于技术不成熟,工厂出现亏损,无奈之下,又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啤酒厂,但没有通知银行。根据规定,该工厂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

  【答案】A

  【解析】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其权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再次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该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对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无效。

  2.下列(  )情形中,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提供同等价值的替代担保。

  A.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国家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B.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C.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建筑物、附着物的消灭而终止的

  D.抵押权人免除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的

  【答案】D

  【解析】抵押权人免除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主债务消灭。根据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权人就不能要求抵押人提供替代担保。

  3.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进行两次以上的抵押的,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

  A.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B.法律规定的限额

  C.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余额

  D.双方约定的数额

  【答案】A

  【解析】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问,抵押人将其权利转让、出租,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权人将其权利再次抵押的,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余额。据此可知,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本身的价值。

  4.法律为了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抵押权的安全,赋予了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以限制抵押人的处分权,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权利的是(  )。

  A.限制权

  B.追及权

  C.对抵押物不法妨碍的排除权

  D.对处分行为的同意权

  【答案】D

  【解析】依《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有限制权、追及权及对抵押物不法妨碍的排除权。抵押人转让已经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据此,抵押权人将抵押权再次抵押的,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不需经过其同意。

  5.就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抵押人(  )。

  A.不得再行处分

  B.处分时,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C.对其丧失了所有权

  D.可以对第三人提供担保

  【答案】D

  【解析】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后,对抵押物仍然享有处分权。同一个抵押物可以在无损于已有抵押权的前提下,可就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对第三人再行提供担保,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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