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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辅导:土地承租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17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辅导:土地承租权

  土地承租权

  土地承租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定义.这些规定是土地承租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关于土地承租权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1)权利客体 作为土地他项权利的承租权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

  (2)权利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取得对土地排他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基于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地位,土地承租权应属于用益物权的性质.

  (3)租金义务 承租人在取得承租权的同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履行租金义务是承租权存续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承租人不履行租金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从而使承租权归于终止.

  (4)权利期限 "租期"是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在以土地开发为目的的租赁合同中,往往还有关于开发期限和条件的约定.这种约定对于促进土地有效和高效利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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