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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考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10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考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

  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关系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用调解的办法解决纠纷,是处理涉及民事权属纠纷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一贯做法。调解对于解决纠纷,减少行政诉讼,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但在办案过程中,还要重视调解。

  (二)调解的原则

  1、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避免久拖不决。

  (三)调解书及其效力

  1、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双方当事人要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2、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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