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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重要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02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重要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发生于不动产相邻各方的权利冲突,要求相邻各方对他人行使权利予以容忍,而对自己权利行使加以限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权利的角度,相邻关系可称为相邻权。相邻权是指相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相邻关系为基础,其行使应遵循相邻关系的准则,且地役权与相邻权在内容上也颇为相似,均是利用邻地为自己使用土地提供便利,反映了因土地相邻而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1)相邻权是要求他方在行使所有权时容忍自己的某种有益行为或者制止他方的某种有害行为的权利,不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其本质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限制与扩张,应属所有权的范畴;地役权是为特定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主要依当事人之间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发生,属用益物权范畴。

  (2)相邻权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相邻建筑物等之间的关系,且以相毗邻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存在为必要;而地役权只反映土地的相邻关系且不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该两宗土地既可以是相邻的,也可以是不相邻的,只要有事实上利用的需要,都可以设定地役权。

  (3)相邻权是法律为规范并保护相邻的良好秩序而设,是强加于相邻土地所有者的义务,属法定权利,在不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对相邻不动产直接行使其权利;而地役权则是基于需役地的某种特殊要求,而与供役地权利人协议取得。

  (4)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不存在有偿问题;而地役权是相邻权调节之外的一种更为宽泛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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