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13
中第五节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是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受理和处理土地权属案件的具体程序,包括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和处理全过程。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和办理土地权属争议,是解决争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熟悉部分
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
(一)申请的概念
申请,是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申请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先决条件。申请人主张土地权属,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主动处理。但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直接承办,不需当事人申请。
(二)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的条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对申请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应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2)申请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即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照争议管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收案审理的行为。 (二)受理的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后,首先要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1.受理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2.不受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包括: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承办人回避的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争议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但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应当回避。《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
(一)调查的概念
调查是指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承办人,对争议事实进行查证的行为。调查的目的是弄清案件事实。 (二)调查中证据的取得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调查过程中,证据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
1.由当事人提供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
2.由承办人调查取得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在实地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三)证据的类型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证据要进行核实,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关系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二)调解的原则
(1)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避免久拖不决。
(三)调解书及其效力
1.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双方当事人要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2.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五、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一)处理的概念
处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二)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涉及本行政区内、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以地方性法规和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度、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决定。
(三)处理决定及其效力
1.处理的时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调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
3.处理决定及其效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