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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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教材讲义:第七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8

第七章:确定土地权得政策概述

  一、掌握部分

  1.确定土地权利的要领和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权利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简称为土地确权。土地确权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狭义的土地确权,仅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即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谁所有; 广义的土地确权,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它不仅包含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而且包含确定不同土地权利的客体和内容。由于具体的土地权利总是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的统一,所以,确定土地权利更多地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确定土地权利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法确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土地权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里的“法”是指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依法确定土地权利,既要依据实体法,也要依据程序法,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一旦确定,即意味着土地权利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确定 即土地权利的归属、客体范围、权利和义务依法得到确认,土地权利人既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法定的义务

  3)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该权利的依法行使 如果其他人的行为妨碍了土地权利人依法对权利的行使,则构成对该土地权利的侵害,即侵权。此时,土地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以强制力排除妨碍,消除侵害,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请求赔偿。

  4)从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关系来看,土地确权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从广义上理解,土地确权是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地籍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过程;从狭义上理解,确定土地权利归属,仅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和对土地权属界线的确定

  2.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一般原则

  1)成都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2)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

  二、熟悉部分

  1.我国土地确权的的历史沿变

  1)1950-1953年;1956年;1962年;1986年。

  2)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问题:

  (1)国有与集体的界限:一是土改时是否颁发土地所有证,二是合作化是否入社,三是《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四是土地的征用(收),五是国有推定原则。

  (2)集体之间的界限:现实确定:道路、水利分属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3)重复征用土地:先前的征用者未用造成闲置的,确定给后来的单位;先前的使用单位被撤销后又恢复或迁回的,则后使用者应该归还先者。

  (4)界线与面积不吻合同:界线合法的、界线清楚的,按界线定的面积

  2.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关系

  广义土地登记是确权归属的过程;狭义确权是登记的一个阶段。

  3.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

  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必须坚持依法的原则。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种土地法规及相关法律中。

  (一)基本法

  (1)《宪法》。

  (2)《民法通则》。

  (二)土地法律

  (1)《土地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相关法律

  (1)《城市规划法》。

  (2)《农业法》。

  (3)《农村土地承包法》。

  (4)《森林法》。

  (5)《草原法》。

  (6)《渔业法》。

  (7)《矿产资源法》。

  (8)《环境保护法》。

  (9)《水法》。

  (10)《文物保护法》等。

  (四)土地行政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5)《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6)《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等。

  (五)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3)《土地登记规则》。

  (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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