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方法教材知识点:土地抵押权的主体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9
中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方法教材知识点:土地抵押权的主体
接受以抵押担保债务清偿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权的设定需要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成立并经登记生效后,债权人取得抵押权人的法律地位。
抵押权人与债权人虽为同一人,但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主体。抵押权人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其享有的权利,从性质、内容到实现条件和方法,都不同于债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即债权人。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抵押权与被担保的债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履行,保障债权实现。因此,抵押权对于所担保的债权有附属性;一旦被担保的债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抵押权也随之终止。同时也要看到,抵押权具有强化债权地位的意义。这一点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表现得尤其明显。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即由担保物个别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