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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知识点:土地利用权体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1

  土地利用权体系

  利用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不过是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权的种类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空间权、耕作权等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整个土地利用权体系的核心。目前,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多是通过使用权的转移来达到利用土地的目的,法律对使用权的规定,相比之下,也最为详细。土地使用权早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已经产生,但当时其仅仅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不是独立的物权。土地使用权独立出来肇始于90年国务院第55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就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法律效力,并且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至此,土地使用权已经具有物权的性质。

  土地抵押权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抵押。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使用权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土地使用权,从中优先受偿。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本身不能成为抵押权的标的。通过处分抵押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受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但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利于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目的是通过第它获得贷款,并利用贷款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可以使金融业渗透到房地产业之中,保障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同时业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

  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等。

  另外一些土地权利,在目前的土地法律中尚没有规定。比如,土地典权、地上权、地役权等。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相邻权制度,作为处理相邻不动产关系的法律依据。但是,相邻权只发生在相邻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由于行使相邻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相邻权已经不能胜任复杂的土地使用关系。例如对非相邻的土地的通行、取水、排水等使用收益,不属于相邻权调整范围,目前还没有获得保护的法律依据。只有设立地役权,才能解决此类问题。从我国现行法的制度设计上看,属于现代地役权内容的某些权利,一些单行法分别作了规定,例如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狩猎权、伐木权等。但是地役权的范围广泛,而规则相对一致。采用目前这种零散规定的做法,一是有遗漏,二是不统一,三是不便掌握。因此对地役权进行统一立法应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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