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知识点: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07
中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我国土地制度的主要特点为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土地所有者将其所有权四项职能中的一项或数项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由此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空间权、地役权。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实为土地使用权以及空间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本源。
(一)占有权能是对土地事实管领的权能
占有权能。占有,指对物的控制。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上,占有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控制不受他人侵犯的状态。从广义上讲,占有就是以利己的意思管领某物的事实,或者说,事实上将某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的状态。占有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前者指有合法根据的占有,如承租人的占有,后者指无合法根据的占有,如基于侵权行为的占有。合法占有又分为自己占有(即所有权人的占有)和他人占有(即非所有权人的占有)。现代民法为保护他人占有,赋予其以占有权人的法律地位,并使占有权成为一种单独的物权,以鼓励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物的合法占有与利用。
(二)使用权能是对土地依其性质和用途而加以开发、利用、经营的权能
使用权能。使用,指对物进行有效的利用。在法律关系上,使用表现为权利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物加以利用或不利用的行为权利。这种权利不仅赋予权利人的使用行为以合法性,而且给予其使用行为以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效力。一般说来,非所有权人的使用常常与占有紧密联系(即占有下的使用),所以,法律对占有的保护常常也包含着对使用的保护。
(三)收益权能是获取土地产出或者其他土地收益的权能
收益权能。收益,指由物的使用或者物的自然产出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在法律关系上,收益权表现为权利人能够对物的产出主张权利归属的地位。收益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占有权和使用权让渡于他人而保留一定的收益权(如收取地租)。
(四)处分权能是对土地实施事实变化行为或者法律变化行为的权能
处分权能。处分,指对物的命运加以处置。所谓“物的命运”,指的是物上的权利状态,而非自然状态。如,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均属物上权利状态的变动。拆除建筑物,是通过改变物之自然状态而改变其权利状态(即财产权因标的物之消灭而消灭)。单纯对自然状态的改变不构成处分。如,在土地上兴修水利、建筑房屋,若未发生土地权利的变动,则不为处分行为。
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两条重要的限制:一是“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如,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不得越权批地,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将土地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又如,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还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二是“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