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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宣告死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30

2018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判决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死亡,而申请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三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宣告失踪所不同的是,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有秩序之分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顺序为: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应当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受宣告人死亡事实的确定与否,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有的法律关系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4)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并撤销死亡宣告后,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行为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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