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3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5
中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30)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相似之处,期限和条件都限制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和终止。但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存在区别,它主要表现在:期限是将来确定能到来的事实,而条件则属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二)始期与终期
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作用,可以分为始期与终期。
始期,又叫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设定的决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始行使和履行的期限。始期到来,则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开始发生。(延缓期限:成就——生效;不成就——不生效;)
终期,又叫解除期限、终止期限,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其效力的期限。终期到来,民事法律行为即行失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终止。(解除期限:成就——失效;不成就——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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