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20
中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诚实信用原则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样一个类似大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特点
1、补充性(指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用)
2、不确定性(即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足的补救作用)
3、衡平性(即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
2、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
在民法中的表现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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