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2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22
中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归纳(27)
代理
一、掌握部分
1.代理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借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以代理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代量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代理的特征表现为: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一般应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的类型有;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无权代理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法律效果的不确定性。
3.代理权行使原则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遵循以下原则:为被 代理人的利益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亲自行使代理权;报告义务;保密义务。
二、熟悉部分
1.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与终止
(1)限制: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恶意串通代理等。
(2)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守成;被 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辞去委托;被 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或批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 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被 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同意。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是指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权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3)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 代理人名义进行 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人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了解部分
代理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代理是被 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 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
代理的涉及范围为我国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但并非一切法律行为都可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