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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教材知识点讲义:合同的效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1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概述

  (一)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我们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等于说合同就是法律。合同和法律都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法律的约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合同的约束力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合同虽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其法律约束力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而是法律所赋予的。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而在义务方面,义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意味着由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和承担,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能成为合同的权利人或义务人。除此以外,合同的法律效力还表明其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谓依法成立,是指合同的成立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的有效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基本一致的,有关这方面的详细内容,见本书第五章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1.一般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法律没有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合同来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而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2.特别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法定手续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合同开始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可见,当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时,合同的成立时间并不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该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或所附期限的到来。

  例题:甲地A厂向乙地B校于2009年10月4日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40元。贵校若需要,请与我厂联系。数量不限。”10月7日,B校回电A厂: “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200副,单价40元/副。10日内交货,货到付款。”10月10日,A厂收到B校的回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10月7日为合同成立时间

  B.10月10日为合同成立时间

  C.该合同成立,且生效

  D.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E.B校的回电为承诺

  答案:BCE

  解析: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可以看出,对于法律没有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合同来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而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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