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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教材知识点讲义:抵押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8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具体而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因担保债的履行而与债权不可分割。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和前提,抵押权的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其并非着眼于取得或限制物的使用价值,对不动产抵押权进行登记,是为确保抵押权人权利的存在和预防损害第三人利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则是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从属性

  抵押权因担保债权而设定,是从属于主权利即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为债权将来受偿而存在。抵押权的发生、移转和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已存在为前提,如果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也不成立,抵押权为债权的存在而成立。另外,抵押权需从属于担保债权,抵押权不得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抵押权也不得从债权分离以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还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担保法》第52条就规定,“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不可分性

  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所担保债权即使被分割、部分清偿或部分消灭,抵押权仍担保各部分债权或尚存的债权。《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71和72条分别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物上代位性

  由于抵押权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效力,抵押权人对因抵押物的损害或灭失而取得的赔偿、其他对待给付或保险给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0条就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例题:下列不属于抵押权的特征是( )。

  A.从属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消灭性 D.物上代位性

  答案:C

  解析: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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