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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教材知识点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1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谓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由土地的所有权人(发包方)与公民或集体组织(承包方)签订的规定发包方将土地交付承包方自主经营的书面合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承包合同的内容而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之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 ) 年。

  A.30 B.30~50 C.50 D.30—70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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