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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教材知识点讲义:共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13

  第四节 共 有

  一、概念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单独所有是指一人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只不过是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客体是共有物

  共有物是特定的。共有物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被分割前,各共有人不能对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

  3.在内容方面

  各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或者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按平等原则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须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并由全体共有人协商。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例题: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包括 ( )。

  A.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B.共有的客体是共有物

  C.在内容方面,各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或者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按平等原则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D.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E.共有是使用权的联合

  答案:ABCD

  解析: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

  二、按份共有

  (一)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我国《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共有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形态。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应有部分是按份共有区别于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权利的比例,或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在量的分割上所享有的部分。各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应有部分不是对所有权权能的分割。按份共有中应有部分的处分、设定负担或所受的保护,与所有权相同。

  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根据上述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并且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它并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

  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在法律或者按份共有人的协议未作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随时有权要求分出或转让其应有份额时,按份共有关系即解散。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二)按份共有的效力

  按份共有的效力表现在按份共有关系中,便形成了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虽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用益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且并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该用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②应有部分的处分。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在其应有部分上设定抵押权和质权。由于应有部分的抛弃在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因此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抛弃应有部分;③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得绝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一规定来看,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实行“多数决”原则,这样规定兼顾了效益和公平原则,有利于物尽其用。但是如果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应照约定行事。④共有物的费用负担。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按其份额的大小分别负担其应负的费用。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①对第三人的权利。各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称为应有部分权。按份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各种请求权,如应有部分的确认请求权、应有部分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共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和共有物返还请求权等;②对第三人的义务。因共有物所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各按份共有人所应负担的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所应负担的义务是否具有可分性来决定。在对共同债权人的对外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根据不同情形而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三)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分割

  由于各共有人可随时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因此,各共有人也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在下列情形下,按份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协议约定不可分割的期限而期限未届满前不能分割。

  分割按份共有的共有物,既可以协议分割,也可通过法院的判决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被分割后,按份共有关系消灭,各按份共有人成为单独所有人。

  例题:甲、乙、丙共有房屋一套,甲欲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买,甲未通知乙转让之事。2个月后,丁愿意购买,甲接受了丁的购房款,此时,丙、乙均要求以同一价格购买甲的份额,甲父也要购买,甲的份额应当转让给( )。

  A.乙 B.乙与丙 C.丁 D.甲父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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