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教材知识点讲义:非法人组织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3
中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根据传统民法,民事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除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也积极的参加民事活动,法律也对其给予了一定的权利。
1.合伙组织 合伙组织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代表人。
2.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被关闭、撤销企业的清算组织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如某些学术团体、专业人员组成的协会
4.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行、各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公司等 5.经一定主管机关批准或履行法定程序成立,尚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单位
6.外资企业中除具备我国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这六种组织并不能完全包括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法人组织,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法人组织的队伍也会逐渐壮大,会产生一些新的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