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

导航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6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决定着受案范围的宽窄。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历史传统及行政审判制度的发达程度不同,所采取的确定方式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

  1)列举式,即或者由单行法律、法规分别列举,或者由行政诉讼法典分类列举;

  2)概括式,即在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上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概括规定;

  3)结合式,即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先作概括规定,在此前提下,再作列举式规定。

  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提起的9类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此处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 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 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包括两种情形:1)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2)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足额地发给。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履行。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乱收费和乱摊派的违法做法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除上述7类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人身权、财产权。这也可以看作是《行政诉讼法》对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概括规定,即在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任何一种人身权、财产权,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受理的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主要有以下4类:1)不服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产、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2)不服确认专利权等处理决定的案件。3)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所作裁决的案件。如果行政机关对这类争议进行调解或者仲裁的,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不服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的案件。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谓"其他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教育法》的规定,即是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受教育权案件的法律依据,虽然受教育权不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但它是由单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