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复习资料:第三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09
中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与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第三人的特征是:
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基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既不依附于原告,也不依附于被告。从表面上看,第三人站在原告或者被告一边,维护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主张。但从实质上看,其最终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诉讼中享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但是,第三人无权处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能进行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原告或者被告有权进行的诉讼行为。
(二)第三人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第二人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的种类是非常丰富的。可能成为第三人的主要有: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在由行政机关对著作权、专利权、房地产及各种资源的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者;
3)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其中超越职权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4)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处罚的两个以上共同违法人中没有起诉者;
5)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或者补偿纠纷作出裁决,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
6)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