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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复习资料:公务员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05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在行政机关系统任职的人员,即在行政机关系统工作但不包括其中的工勤人员。所谓工勤人员,如打字员、清洁工、修理工等,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从事后勤杂务的人员。

  我国公务员不仅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分类

  我国国家公务员可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据组织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其任期与相应政府每届任期相同。政府换届后,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可在下一届政府中留任,如其不留任下届政府组成人员,可转任为一般公务员。一般公务员通过考任、调任、聘任等方式产生,其任期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一般公务员也可通过法定程序转任为政府组成人员。

  此外,我国国家公务员还可分为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领导职公务员是指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正副省长、正副部长、正副市长、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厅长、正副县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镇长、正副乡长等;非领导职公务员是指办事员、科员、正副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等。对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公务员,一般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录用,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公务员则采用聘用的方式任用。而对于领导职公务员,则是采用选任、调任等方法任用。

  三、国家公职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以行政机关为代表)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公民,都会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与国家产生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公民经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并担任国家的行政职务,那么,在其以一般公民资格和国家之间形成的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又产生一种新的、特殊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公职关系,或称行政职务关系。

  公民经过法定程序,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成为公务员,从而与国家之间构成国家公职关系。

  (一)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1.选任即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

  2.委任即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委任可以由国家权力机关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

  3.调任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两种情形。其中,调入行政机关任职,导致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必须经过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并到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后方能正式任职。

  4.考任考任是指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任用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职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撤职四种情形。

  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公务员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的情形。

  (二)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1.退休 我国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而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工作年限满30年。国家公务员退休以后,虽然仍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但其与国家之间构成的公务员法律关系则随退休而消灭。

  2.辞职我国公务员享有辞职权,公务员向行政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3个月内予以审批。但是,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以及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3.辞退我国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包括:1)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而对之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被辞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4.调出调出也导致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5.死亡公务员死亡自然导致其与行政机关公职关系的终结。

  6.开除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除非处分错误,否则不予解除,而且在开除后不享受公务员保险和公务员其他福利待遇。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1.公务员的权利1)身份保障权;2)依法执行公务权;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辞职权。

  2.公务员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5)忠于职守,要求公务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位务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任何公务员都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同条第3项)。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被追究法律责任;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的义务;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务员的责任公务员的责任一般包括接受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追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行政处分。公务员有法定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2)行政追偿责任。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错、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职务的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责任往往先由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然后再由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主观过错的程度向其行使追偿权。

  (3)刑事责任。公务员对其职务犯罪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公务员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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