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要点提炼(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19
中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因而不同于民法内部某个具体的制度和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使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它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的集中反映,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因而便成为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2.一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还是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法兼具行为法与裁判法的性格,因此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行为准则,还应遵循基本原则。在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具体行为规范时,民事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原则的精神与要求行事。
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对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阐明含义。如果在这一活动中,遇有多种解释,则应依照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进行取舍。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均不应与民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否则就不得采用。如果存在法律漏洞,则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漏洞补充。
4.发展民事学说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还是学者对民法进行研究和解释时应当遵循的基础;无论何种理论,如果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则不足取。
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所谓平等,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其具体内容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也不论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识别能力。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限制或者剥夺任何公民的任何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我国民法确立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给予和我国公民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但是有关国家对在他国境内的我国公民的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则依照对等原则对其国民的法律地位进行相应限制。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不相同,但当法人与公民或其他法人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适用同一法律。即使是国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也必须受民法规范的约束,没有任何特权。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必须平等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上欺下,强迫他方服从己方的意志。当然,法律地位平等,不是说民事主体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均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以是权利主体,也可以是义务主体,也可以同时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依法实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任何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与民事活动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无论法人的所有制性质,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