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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考点:注销土地登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15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考点:注销土地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

  1、基本概念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的程序一般可分为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审核、注册登记、注销(收回)或更改土地权利证书五个阶段。

  2、法律特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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