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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考点:国家作价出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9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考点:国家作价出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基本概念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地上新确认的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相关国家股股权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2、法律特征

  (1)依法审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重点掌握)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2)方式受范围限制 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业、企业有: 自然垄断的行业,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与高新产业中的骨干企业;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企; 国企被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资产转为国有股的企业;

  (3)须进行地价评估、备案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评估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方案、报告经企业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同时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 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5)持股合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3、申请人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改组后的新设企业。

  4、申请时限 签订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

  5、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重点掌握) 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估价备案材料;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它证明文件。

  6、权属审核

  (1)申请人必须与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文件等土地使用者一致;

  (2)两类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3)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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