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考点精讲(3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25
中第二节其他土地登记
一、更正登记
其他土地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已完成初始或变更土地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职 权更正原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错登和漏登 土地登记的错登和漏登主要有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错误、共有土地各共有权人权利比率错误或遗漏、土地权利登记 错误、权利内容错误或遗漏等等。错误或遗漏原因主要是:
(1)原始登记文件错误。
(2)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和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引发的错误。
(3)土地登记人员审查疏忽或书写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方式
更正登记有两种方式:
(1)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依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 记,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申请属实的,办理更正。
(2)土地登记机关发现有明显的登记错误,如为审查疏忽造成错登、漏登(不当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根据 事实,按照原登记报批程序进行更正登记。
(三)更正登记的要件
(1)已完成初始或变更土地登记。
(2)须书面申请,但由于原始文件错误或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按程序直接撤销登 记结果或部分登记内容,无须申请。
(3)须经登记机关核准。
(4)不得变更原土地登记的法律关系,否则应诉请司法解决。
(5)不得妨碍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否则应经第三者同意。
(四)更正登记的要点
1.申请
(1)申请人: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2)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①更正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原始登记证明文件。 ④原土地证书。 ⑤更正登记原因证明书。 ⑥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2.对更正登记申请的审核与更正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接到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对更正登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各项 证明文件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以下内容:
(1)如果是登记时的疏忽或笔误,应予以更正。
(2)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权利比率错误或有遗漏时,可予以更正。
(3)权利人姓名错误,经审核,提交文件齐全、属实的,可予以更正。
(4)权利变更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取得了第三人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予以更正。
(5)原始登记证明文件错误或无效的,该土地登记无效,土地登记机关应按程序予以撤销。
(6)当事人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程序撤销全部或部分登 记内容,并将撤销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题目:关于更正登记的要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已完成初始或变更土地登记
B.须书面申请,但由于原始文件错误或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按程序直接撤销登 记结果或部分登记内容,无需申请
C.须变更原始土地登记的法律关系
D.一般经登记机关核准
答案:(C)
3.更正登记经审核属于更正登记业务范围的,办理收件,
二、土地登记的损害赔偿
(一)申请不属实或因土地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登记有误或有遗漏的 更正登记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因该错误登记导致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二)登记机关的过错
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致使土地登记发生错误,土地登记机关应承担更正登记费用。因该错误登记导致当事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遭受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三项: (1)权利的损害赔偿。 (2)利息。 (3)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诉讼费用等。
三、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
(一)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条件
(1)土地证书灭失的可申请补发。
(2)土地证书破损的可申请换发。
(3)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则应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二)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程序
1、补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
(2)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3)土地权利人提交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状况、申请补发的理由等。
(4)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作出补发公告。
(5)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6)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时间以土地登记 卡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补发日期。
2.换发土地证书,
(1)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和原土地证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权利状况及申请换发的理由等。
(2)土地登记机关进行查验是否确须换发。
(3)换发土地证书,应以原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换发日期。
(4)应注销破损土地证书。
四、地下建筑物和公路线路用地的土地登记
(一)关于地下建筑物用地的登记 具体界定办法可参照物权法相关内容。
(二)关于公路线路用地的土地登记 我国开展土地登记初期明确规定公路只登记造册而不予发证。主要考虑了三方面的原因:
1)公路的使用者并不固定, 权利人不明确,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2)公路大部分是由国家作为公益事业进行的投资和维护,公路本身没有赢利,不 会与其他使用者产生经济方面的纠纷;
3)我国法律使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但是,使用权的权益并没有界定,如果 发证后持证人按照一般使用者权益限制使用者使用,法律上没有明确制止的规定。因此,采取了只登记造册不发证的 做法。但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修筑公路投资主体多样,有些路段的使用限定了范围,并产生了经济效益,如有限股份 公司投资修建的收费高速公路。 公路线路登记所需要的地籍调查资料,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如果资料不全或 者不能满足登记需要的,可以请申请登记发证的单位提供符合地籍调查标准的图件资料或组织专业队伍重新进行地籍 调查。
题目: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情形有( )。
A.为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土地的
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批准报废的
答案:(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