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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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考点精讲(2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2

  (一)申请

  l 申请人

  (1)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人是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

  (2)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申请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 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3)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依法转让的,申请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和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满,续签出租合同的,申请人为出租人知承租人。

  (4)依法继承土地他项权利的,申请人为原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和继承人。

  (5)其他形式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申请人为当事人。

  2.申请时限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变 更登记。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 的,申请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依法转让的,申请人应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满,续签出租合同的,申请人应在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依法继承土地他项权利的,申请人应在办理继承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其他形式的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申请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遗嘱等。

  (4)有关批准文件。

  (5)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二)权属审核 (1)申请人应与合同签订各方一致。

  (2)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变更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依法继承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手续应完备。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注册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依据《土地登 记卡》对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记录和更改,填制新的《土地他 项权利证明书》,并由土地登记机关把更改后的土地使用证和新填制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分别核发给土地使用 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

  题目: 土地使用权出租权变更登记的法律特征体现在(

  A.国有土地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可以转租、转让

  B.国有土地承租人不得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

  C.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D.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者分租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

  E.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

  答案:(ACD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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