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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复习资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6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取得、丧失、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物权种类法定化

  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意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二)物权内容法定化

  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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