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实务》备考资料4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23
中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2、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50年;56-58年;62年;82年。)
确定土地所有权
1、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沿革:50-53年;56年;62年;82年;86年。
2、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与集体的界限;国有推定原则;征用标志;土改的所有证;《60条》规定。连续20年。
集体之间的界限:现实确定;道路、水利分属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重复征用土地:先前未用造成闲置的,确定给后者;先前撤消等又迁回的,还先者。
贯彻《60》之前,按现在使用情况确定;之后的,按《60》规定确定。
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界线清楚、合法的,按界定面积。
3、确定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