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资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明确的期限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05
中(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明确的期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在国家不需要调整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也可以长期使用。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四)城镇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划拨土地使用权获得者也应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下列土地免交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元、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受法律限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须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有以下三种情形:(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申请时限分别为: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三十日内。
3.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建设用地批准书;
(3)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土地预登记文件;
(4)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征地勘测图件;
(6)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7)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设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
2.经征地勘测的宗地面积应与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基本一致。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报人民政府批准,依据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容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设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在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过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建立新的《土地登记卡》。
2.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四)其他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2)划拨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同时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