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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复习资料: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24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

  所有权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现行土地的所有权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什么,即其是公权还是私权?单从国家这个主体身份上看,国家具有政治权利主体和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双重身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才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发行公债,接受无人继承的遗产等。而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国家不是民事主体身份。因为首先,按照我国法律,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私权主体是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的。国有土地不能算作财产,因为财产的概念是随着交易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前提是私有,即具有可让予性。“国家在行使所有权的同时也在行使着行政权,从而使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具有无限的、无所不包的特点” .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公权利。在社会主义建立之初,国家所有被称为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的典型的经济基础。全民所有形式上讲就是全体人民是所有者,但全体人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所有者,“全民所有权只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或社会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 .而建立在公权利基础之上的《土地管理法》,也不可能是私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含义比较模糊。首先,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集体”一词不是民法中的主体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有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并列关系还是从属关系?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概念?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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