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复习资料:民法的概念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04
中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四部法律,后世学者称这四部法律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又叫《民法大全》。
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典型。
我国的民法立法中有两件标志性的大事:
一个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开始建立。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仅仅一部《民法通则》已不能适应。所以我国再此之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民事法规,尤其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颁布,表明我国的民事立法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那么到底民法的概念是什么呢,可能各个国家的表述不太一样,但是实质意思都是一样的。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二条中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就是我国给民法下的定义。
二、民法与相关概念
要想了解民法的这一概念,就必须与相关概念作比较,这样才能全面的把握民法这一概念。
(一)公法和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实质上的民法和形式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四)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五)民法和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