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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教材重点梳理:设备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04

  设备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承揽人的义务正是定作人的权利,所以为简洁起见,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加以讲述。

  1.承揽人的义务

  ①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独立完成对工作成果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工作,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类似建筑安装工程的分包)

  ②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检验材料。

  ③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

  ④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

  ⑤交付承揽物,提交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

  ⑥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虽经定作人验收但实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承担因违约采取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

  ⑦保守秘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定作人的义务

  ①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定作人未履行义务,造成承揽人窝工、延误工期等,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②支付报酬。

  因定作人或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按照承揽人实际工作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承揽物享有留置权。

  ③按约定提供材料。并接受承揽人的检验。

  ④不得随意变更工作事项、范围。确需修改的,定作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责任和损失。

  ⑤领取承揽物,接收工作成果。定作人领受承揽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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