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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法理学》专项习题及答案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28

  名词解释

  1、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积极行为: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3、抽象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4、具体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5、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7、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8、制裁: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9、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平权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2、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13、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4、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15、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6、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7、法系: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8、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9、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20、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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