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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习题(1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0

  简答题

  1.简述“重罪十条”。

  2.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

  3.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

  4. 唐律对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5.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6.简述《大元通制》。

  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参考答案:

  1.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重大犯罪。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每二种1分)

  2.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认院。(凡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判决之案件,可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决后,如再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高等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

  3.共五编。前三编总则.债权.物权由日本法学家起草。后两编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典,但未及颁布清朝便被****。

  4.外国人在唐朝发生法律关系时的处理原则。凡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相侵犯。则按该国法律处理。凡不是同一国家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唐朝人发生纠纷,则按唐律处理。

  5.(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取消旧贵州的特权无论何人犯罪,都要依法论处。

  (2)制定成文法公布于众,使人人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3)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6.(1)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

  (2)共2539条,分为三纲一目,纲目之下又分为若于细目。

  (3)内容方面继承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

  (4)是一部有法典性质的法律集成。

  7.(1)1927年增设。

  (2)1948年公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

  (3)期中规定: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司法行政部指定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审理《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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