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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客观卷一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晚清法制变革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2-19

2019年法考客观卷一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2、国内因素: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宪政编查馆

  1、改革官制

  2、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

  2)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4、《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一)

  (一)修律的背景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2、民法的修订: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3、商法的修订:确立民商分立的体制

  4、诉讼法的修订: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和《大清民事诉讼律》,均为草案。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二)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

  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④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一)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1、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2、领事裁判权的确定

  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3、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1)观审制度

  2)会审公廨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二)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三)

  (二)司法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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