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精选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6-07
中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精选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7)
一、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
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
1、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
1.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
2.同二十题第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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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
问:
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2.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答:
1.属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丹麦和罗马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得的10万美元利益征税。
2.所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
三、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
问:
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
1.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
2.所谓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问:
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
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
1.该案可以仲裁。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处权利,并且作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我国仲裁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
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更换设备。设备更换后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
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
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
1、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之瑕疵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哪些?
答:
1、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之瑕疵不应该承担责任。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一是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二是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三是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四是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六、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
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
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那些?
答:
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
(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哪国,它既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
(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哪国登记注册即为那国居民。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总机构设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
(4)控制选举权标准。根据该标准,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在哪国,即视为哪国居民。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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