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考题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7-29
中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考题三
【案例一】
朱某(男,17岁)因伙同万某(男,28岁)盗窃,于2004年8月17日10时45分被某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办案民警小李和小吴于当日14时至15时对朱某进行讯问,并于次日11时15分送往县看守所执行。看守所将朱某和万某一起关押在5号监房。8月19日下午4时许,小李到看守所提讯朱某,对看守人员小毛(与小李是公安学校同学)说:“我忘记带提讯证了,你把朱某提出来,我要提讯”。于是,小毛将朱某提出号房交小李提讯。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问题?
答: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朱某宣布刑事拘留后未立即送往看守所执行; (2)将朱某和万某关押在一起,违反同案犯应当分别羁押和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应当分别羁押的规定;(3)小李单人提讯朱某,违反双人办案的规定;(4)小李无提讯证提讯人犯,违反提讯人犯必须有提讯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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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B县N村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B县公安局经过侦查,认为毗邻的A县M村人刘某有重大嫌疑。B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认为与A县公安局联系比较麻烦,于是持《传唤通知书》直接将刘某从居住地传唤到B县公安局。
问题:B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根据规定,B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应当在A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在A县对刘某进行讯问。
【案例三】
赵某因抢劫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一个月发现赵某曾于两年前杀害某人,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如何计算?赵某向看守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民警认为,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决定,不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的,当即予以驳回。民警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
1、《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本案应自发现该案件事实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且需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2、民警做法是错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则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案例四】
王某涉嫌盗窃和诈骗,经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将其逮捕。第四天由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发现王某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于是打电话告诉他的妻子,王某已被逮捕并需住院治病。本案公安机关在办案程序上有何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发现王某有乙型肝炎后可以怎么办?
答:
(1)公安机关没有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没有在24小时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王某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被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案例四】
甲饲养有一匹公马,性情十分暴烈,不好使用.甲遂以700元人民币的低价出售给乙,山售该马时.甲没有将马的性情如实告知乙。乙买马后的第二天.该马就将乙庭院内的一间小屋毁坏,造成约 1200元的损失.乙要求将马退还给甲.并由甲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试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一下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乙可以将马退还给甲.拿回价款.即撤销合同,还可以要求甲承担1200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没有将马的性情如实告知乙,这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间时,有欺诈情形存在的.属于可变更、可撤梢合同.同时,由于马的性情十分暴烈,不好使用.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标的物存在瑕疵.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另外,马给乙造成了财产报失,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加害给付。对于加害给付.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加以适用.当然,如果选择适用违约责任,就意味着合同有效.因为只有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才会发生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乙在要求撤消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资任。
【案例五】
李某是在校大学生。一天晚上从电影院散场山来路过一胡同时,看见两个流氓持刀抢劫一位老者。李某环顾四周.在垃圾堆旁捡起一报铁棍,冲过去用铁棒猛击流氓甲的背部,流氓乙见势不好.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流氓甲高位瘫痪。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资任。运用自己学过的法学原理分析一下为什么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不构成犯罪.
答: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免责条件有私法免责条件和公法免责条件两类.公法责任都是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认定和追究.并且公法责任不允许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公法的免责条件包括:( 1 )追诉时效.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2 )自首成立功.即对于违法之后有立功或者自首表现的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3 )当事人不起诉.公法案件中也存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比如行政赔偿、涉及家庭关系等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除此之外,公法的免责条件还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类似于私法免责的条件。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这两种行为虽然从表现上看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究其本质.是为了排除社会危害性而实施的行为,因此非但不是犯罪.见义勇为更为社会所提倡.本案之中.李某的行为显然是一种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行为不仅受害者本人可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人实施.关健在于.我国刑法也规定了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呢?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伤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 3 款的规定是 1 997 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内容.增加这一规定是由于遏制犯罪.提倡和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敢于与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考虑.结合这两款规定.大学生李某的行为符合当场与暴力犯罪作斗争可以享有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不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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