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考题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7-03
中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考题二
【案例一】
赵甲、赵乙、赵丙于 2 001 年 7 月 3 日哄抢某村农民西瓜600斤. 7 月 4 日将西瓜出售. 7 月 6 日向街道派出所投案自首。街进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 元、退赔500 元的处罚决定.赵甲等三人交纳了罚款并如数退赔.与此同时.乡政府在接到某村农民的报案后,对赵甲等二人也作出了罚欲 50 元、退赔500元的处罚决定。赵甲等三人以己经接受了街道派出所的处罚为由,拒不履行乡政府的处罚决定。试分析之。
答:赵甲等三人拒不履行乡政府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从性质上看,乡政府、街道派出所就赵甲等三人哄抢西瓜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都属于行政处罚,在赵甲等三人已经向街道派出所交纳了罚.政府再要求赵甲等三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我国现行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而且乡政府、街道派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都是罚款和退赔.种类一样。在两者都有管辖权的前提下.以先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因此.赵甲等三人有权不履行乡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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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丁某是某自治州银行行长, 1990年经人检举.检察院立案侦查.有确凿证据证明丁某贪污、受贿120 万。从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有很多人为丁某求情、开脱.还有领导同志说丁某是爬过雪山,参加过解放战争的老革命,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呢,功过相抵.从轻处罚算了。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顶住了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秉公执法.公正审理了丁某一案。试用所学的法学基本原理分析之.
答: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样处理丁某一案是完全正确的。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之一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什么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呢?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说王子与老百姓犯了同样的罪就应当得到相同的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这句老话的含义是一样的,再具体说,就是指任何人犯罪,不分其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指制定法律条文时立法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做到同罪同罚。本案中的丁某身为老干部,本应有较一般干部、群众更强的守法意识,却没能在腐蚀面前保持气节,利欲熏心,利用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已构成了严重的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侧坡。司法人员秉公处理是坚持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完全正确的。
【案例三】
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因经常旷课、迟到、早退,一向和班主任张某关系不好。一天放学后.见李某某的文具丢在课桌上.张某为李某某收拾文具,无愈中发现李某某书包里的一封情书,.就拿走了情书.第二天,张某批评李某某又迟到,李某某项了几句嘴.张某在气愤之余。质问情书一事.李某某不肯承认,张某就当众宜读了情书的内容,李某某又羞又愤,跑上教学楼顶楼.从四楼跳了下去.经抢救.李某某在医院住院 5 个月后出院,左脚落下终身残疾.请分析:因为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学生自杀,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由于教育方法不当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教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属于混合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所谓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不仅加海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混合过错应句具备以下特征:(1)有损害事实发生:( 2 )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如果仅有一方有过错,不构成混合过错:(3)加害人与损害人的过错均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4 )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范围。本案案情符合上述四个个特征,李某某自杀致残,李某某本人和其班主任张某均有一定的过错.相比较而言,救师张某的应负主要贵任。由于张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一——某中学承担。
【案例四】
一日,农民赵某的二叔来走亲戚.时至夜晚,赵某留叔叔在家吃晚饭.赵某的妻子孙某做饭时.没有留意到装味精的瓶子已被家里的孩子闹着玩时装入了一些鼠药.这些鼠药颜色花花绿绿与底部味精的颇色区别颇大.孙某将鼠药当做味精放入了汤中。赵某的叔叔一个人将大部分汤喝掉.当场即腹中疼痛,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身亡。试用自己学过的法律原理分析孙某误将鼠药当做味精放入汤中.致使客人中毒身亡,需不需要承担法你资责任?
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成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无个方面。分析孙某是否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孙某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城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我国刑法关于主观放面的规定有两类,一是故意,一是过失。故意包括两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也包括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之中,孙某显然没有要毒害赵某叔叔的犯罪意图.因此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的嫌疑。如前所言,过失包括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轻率地相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两相对照,我们可以看出.孙某应当发现自己放入汤中的东西可能不是味精,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性而未加鉴别,导致赵某的叔叔中毒身亡,主观方面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过失犯罪的处罚一般都比故意犯罪轻.)我国刑法规定.过失杀人应当承把刑事责任.因此孙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五】
某超级市场为防止顾客偷窃商品.在超市入口处粘贴一纸规定.内有偷一罚十的条款。某日,一位顾客偷窃商品被超市保安发现.保安依照该规定.收取顾客十倍于商品价格的罚款。该顾客回家后.咨询律师朋友,以超市为被告起起诉讼。试分析之。
答:超级市场无权作出偷一罚十的规定,也无权收取罚款,该顾客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偷一罚十实际上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超市是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企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市既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也没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对于顺客在超级市场里偷窃商品的行为.是否作出处罚、如何处罚.这种权力应当由公安机关行使.超级市场的行为无疑任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顾客有权提起诉讼。
【案例六】
张某为某县城出售新鲜猪肉的个体经销户,1999 年春节期间.张某在市场上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后被群众告发.县检疫局对猪肉进行检疫后,发现张某出售的为病死猪肉.遂对张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决定,并要求张某印制悔过书2000份张贴于大街小巷。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县检疫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为什么?
答:县检验局对张某的处罚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4000元罚款.另一项是要求张某印制 2000份悔过书,并张贴于大街小巷。第一项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妥;而第二项处罚于法无据.侵犯了张某的权益.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共有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见.罚款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悔过书则完全是县检疫局的创造。县检疫局作出的第二项处罚决定违背了依法行政这一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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