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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案例题及答案九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6-07

  【案例一】

  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2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中报(每月1一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 2 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

  请问:依照 《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经理的解释是错误的。

  (2)根据《征管法》规定,公司不论有无收入,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案例二】

  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内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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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甲某系 A 公司的出纳,由于 A 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A 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包括几份未结清债权与债务的原始凭证。 A 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未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生产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请问:

  ( 1 )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 2 )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与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何处理?

  ( 3 ) A 公司负责人是否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A 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什么问题?

  【参考答案】

  (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案例四】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 2003 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 1 ) 1 月 1 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无权检查。

  ( 2 ) 2 月 8 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

  ( 3 ) 6 月 3 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 2 年。

  ( 4 ) 7 月 8 氏甲公司聘用李菜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已从事会计工作 3 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与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5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

  ( 6 ) 10 月 12 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 7 ) 10 月巧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请问:

  ( 1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 2 )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 3 )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请说明理由。

  ( 4 )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与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 5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 6 )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7 )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单位领导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后报出。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从事该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案例五】

  张某系某服装厂约财会人员,2000年5月进入该厂工作,跟服装厂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厂由于经济效益低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张某作为冗员被服装厂辞退,张某提出其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服装厂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张某的要求被服装厂拒绝。经过该厂工会组织调解无效,张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 1 )服装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职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 2 )该服装厂是否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

  【参考答案】

  (1)服装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2)服装厂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六】

  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某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 。元。2003年9月王某回国后,公司让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王某辞职之后,于2004年3月巧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请问:

  ( l )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 2 )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晶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王晶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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