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案例题及答案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5-13
中【案例1】如何给伍某和伍某某的行为定性?
某日晚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携刺刀一把,提袋和塑料袋各一个,与同村村民伍某一起到某村的西瓜地里偷瓜时,看瓜的陈某某正往瓜地走来,听到西瓜地里有响动,便问“哪一个”。伍某即站起来,拿起一个西瓜向陈某某砸过去,转身便跑,陈某某随后紧追。伍某某乘机逃跑。陈某某没有追上伍某,随即返回追赶伍某某,陈某某追上伍某某后抓住其衣服,伍先后用提袋使劲往后甩打陈某某,企图挣脱。陈某某从背后将伍某某拦腰抱住,并向另外的看瓜人呼喊:“快来,抓住偷瓜的啦”,伍某某见逃脱不掉,即用左手从腰间抽出刺刀从右腋下往后猛刺一刀,刺中陈某某的右胸。陈某某被刺后仍紧紧抱住伍某某不放,并说:“你跑不了,你身上有我的血。”伍某某又往后刺了一刀,没有刺中陈某某,反而误伤了自己的右臂。接着,伍某某丢掉刺刀,把陈某某摔倒压在地上,被闻声赶来的村民拉开并将伍某某抓获,陈某某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如何给伍某、伍某某的行为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伍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伍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盗窃未遂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未遂,只有在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量刑。本案中伍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因而不构成盗窃罪。伍某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
①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或者抢劫行为。
②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虽然离开了现场,但还处在被追捕的过程中。
③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案中,伍某某首先实施了盗窃行为,其次又当场使用暴力,而且其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毁灭罪证、抗拒抓捕。因而,伍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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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递,结果窃得大量财物。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
某甲的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某甲带领两个儿子进行盗窃,乃是把他们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他操纵着这一工具实施自己想犯的盗窃罪,应依单独的盗窃罪论处。因此,此父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3】他们各负何种刑事责任?
甲(1954年4月17日生)于1998年7~8月间,借为其邻人乙(女,某中学学生,1984年10月31日生)复习功课之机,多次同乙发生性行为,并且教唆乙行窃。乙听从甲的教唆,行窃多次,窃得不少财物,1998年9月19日再次行窃时被抓获。甲、乙二人各负何种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甲借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同时,她还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罪,应按盗窃罪从重处罚。甲既犯有强奸罪,又犯有盗窃罪,应按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将其所犯的强奸罪与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乙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不满14周岁,某乙对其盗窃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对她加以管教。
【案例4】乙丙两人是否构成杀人的共犯?
某甲与同事某乙曾有过不正当关系,乙拒绝同甲来往后,甲还常去乙家纠缠。乙的丈夫丙曾为此多次与甲交涉,但仍无济于事。于是,乙、丙二人商议,如果甲再来纠缠,将其腿打断。某日晚,甲又去乙家。乙听到屋外有响动,将丙叫醒,丙随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铁锹朝甲的头部猛劈下来,将甲打倒在地。甲挣扎着欲逃离现场。乙拿着扁担赶到,乙丙各持凶器照甲的腿部猛打,直至甲不能动弹。甲被抬回家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重伤,很快就死去。
问:乙、丙二人是否构成杀人的共犯?
【参考答案】
乙、丙不构成共同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1)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
(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丙在犯罪前有过预谋。这说明,乙、丙曾有过伤害甲的共同故意。但在实施犯罪之时,丙的犯罪故意变为了故意杀人,而乙的故意仍为伤害。在主观方面,乙、丙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
【案例5】他们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田某的一点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某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问: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参考答案】
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特点是: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案例6】潘某的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月某日,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拨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板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板纸,从中获取好处费1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参考答案】
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巧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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