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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四卷考试强化巩固习题(1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5-08

  【案例1】王某犯了什么罪?

  王某是山东省某市农业银行的储蓄部业务员。1998年将其经手储蓄的储户于某的10万元存款和该市某企业46万元抵押金存款尚未入账私自以贷款形式发给市煤气公司作流动资金,意图非法赚取高额利息。1999年上半年案发。56万元贷款被如数追回。

  请问:

  (1)王某触犯了什么罪名?

  (2)如果该贷款没有被追回,王某的犯罪性质应如何认定?

  (3)如果王某是一个刚上班的业务员,对存贷款的程序一无所知。刚收到于某的存款,正准备入账,恰好此时市煤气公司来贷款。王某为图方便,直接将未入账的于某存款贷给市煤气公司。则王某行为的性质又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1)挪用资金罪。因为贷款被追回,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故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

  (2)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因为贷款未被追回造成严重后果。

  (3)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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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李某的行为犯了哪些罪?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李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题中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李某和何某有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2)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使用欺诈手段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第的规定,以诈骗定罪处罚。

  (3)李某对钱某实施了抢夺行为,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将民警刺伤,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抢劫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尽管刑法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行为人事实上已经盗窃、诈骗、抢夺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的故意和行为。②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③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4)李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客观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③冒用他人信用卡;④恶意透支。

  【案例3】对陈某的各种行为如何定性?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所以,陈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在逃到安全的地方,擅自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撬开,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现金和定期存单据为己有,因而构成盗窃罪。

  (3)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2万元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

  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题中陈某为非法占有2万元,而采取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将现金骗取出来,因而构成诈骗罪。

  (4)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案例4】谁是主犯?

  甲、乙、丙、丁四被告都已成年。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了,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问:在本案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胁从犯?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找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罪,但丙的销赃行为是在乙胁迫下实施的,因此,他是胁从犯。

  【案例5】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王某,男,48岁,农民。其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1996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粱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粱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砸在吴的右手上,三根手指被打断;继而苏又向她身上头部乱打,吴某被砸晕躺倒在地,幸被其他邻居发现,把苏某拉走,扑灭了火。吴某的丈夫李某,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三百多元。吴某的三个手指无法治好,成了残废。李某要求村委会处理,王某借口妻子是精神病人,不接受村委会干部的调解。李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苏某,让王某支付五百元,用于医疗、住院和护理吴某的误工费,并每年再支付三百六十元,弥补吴某因手残失去劳动能力的经济损失。

  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苏某患有精神病,这种病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苏某放火燃烧高粱秸和伤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发病期间发生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要求依法处理苏某是不合法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而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对此事负责。因此:

  (1)王某向李某、吴某赔礼道歉,承认对患病妻子护理不周;

  (2)赔偿吴某的治疗费、住院费和李某护理吴某误工费;

  (3)由于吴某的手因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影响了经济收入,王某每年应给吴某一定的赔偿。

  【案例6】房某和米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被告人房某(女,43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被告人朱某(男,45岁,某市监狱管教员),1998年4月,被告人朱某受亲友之托,答应帮助办理盗窃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被告人朱某接受请托后,伪造证明材料,证明张犯和刘犯在狱中的表现分别符合减刑、假释条件。1998年9月,被告人朱某找到其在市法院工作的同学房某,请求其裁定为盗窃犯张某、刘某减刑、假释。被告人房某问朱某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朱某回答,“没问题,所有材料都是全的。”被告人房某说:“我是问材料真假。”朱某回答,“真假你别管,保证出不了事。”被告人房某仅凭被告人朱某报上来的材料,于1998年10月为罪犯张某、刘某分别作了减刑、假释裁定。被告人朱某在此期间接受了请托人的现金8千多元。罪犯刘某被假释出狱后,于1998年12月因抢劫罪被抓获归案。

  问:被告人房某的行为和朱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本案被告人房某和朱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共犯,朱某构成受贿罪。

  本案房某和朱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401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是具有减刑、假释上报权和裁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本案被告房某和朱某的身份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罪犯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本案被告人朱某由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答应为请托人的亲友即盗窃犯张某、刘某办理减刑、假释,他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为其伪造假的证明材料,可见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本案另一被告房某,明知老同学朱某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材料是假的,而给张某和刘某二罪犯办理减刑、假释,说明其主观方面也是故意的,而且房某和米某有共同的故意。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非法作出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或决定,使罪犯得到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本案二被告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明知罪犯张某、刘某不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而伪造证明材料证明二罪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或明知罪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材料是虚假的,而做出减刑、假释的决定,致使张、刘二罪犯得以减刑、假释。

  (4)本罪在客体上是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破坏了国家对罪犯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综上所述,房某和朱某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共犯),另外朱某还单独构成受贿罪。因为被告人朱某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8000元,其数额已达到受贿罪所要求的5000元的起刑点(数额标准)。因此在认定朱某犯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同时,应认定朱某构成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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