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卷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04
中1.案情:M县的陈某、刘某合伙从本县将同村的女青年付某拐骗外省N县,在N县伺机寻找买主,后经人贩介绍卖给D县的钱某为妻,后付某到D县公安机关报案。D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抓获。
问题:
1. N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2. M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3.D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4.D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应当怎么办?(1分)
案例1:
1. N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1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N县。(1分)
2.M县公安机关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1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发生在M县。(1分)
3.D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1分)D县既不是犯罪地(1分),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1分)
4.D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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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决定对张、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10日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侦查人员头口通知目击证人李某、赵某到公安局的内部招待所进行询问。由于现场的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办案程序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
案例2:
1.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在10天后才安排会见。(1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1分)
2.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1分)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制进行人身检查。(1分)
3.口头通知证人接受询问是错误的。(1分)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应当开具、送达《询问通知书》。(1分)
4.在公安机关内部招待所询问证人违法程序规定。(1分)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或办案场所进行询问。(1分)
5.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是错误的。(1分)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1分)
3.案情:2005年5月7日晚,郑某与王某在一路口抢劫时被巡警抓获。因二人属于现行犯,巡警立即将二人拘留并带回看守所进行讯问。讯问人员将两人关在一间屋子内进行问话,首先讯问郑某的年龄、籍贯等,郑某作了如实回答,然后讯问王某,并将上述讯问过程记录在案,讯问结束后请二人签字。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郑某。因为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所以公安机关的申请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办案程序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
案例3:
1.公安局同时对郑某和王某进行讯问是错误的(1分)。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2分)
2.公安局于5月16日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超过了法定期限。(1分)其应在拘留后3日以内、最长不得超过7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分)
3.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未获批准后,一直未释放郑某是错误的。(2分)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无论公安机关是否要求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2分)
4.案情: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然后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决定对张、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张某被滞留在办案单位三天后才由送看守所执行。侦查人员林某和王某在看守所进行讯问。讯问时,林某外出吃饭,由王某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10分)
案例4: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侦查人员进行。(1分)因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侦查人员进行。(1分)
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1分)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1分)
3.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1分)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1分)
4.侦查人员三天后才讯问犯罪嫌疑人是错误的。(1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1分)
5.仅有王某进行讯问违法程序规定。(1分)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1分)
5.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
案例5:
1.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1分)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1分)
2.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1分)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1分)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1分)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1分)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1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1分)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1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分)
6.案情:某市公安局对一起共同盗窃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赵某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王某聘请的律师钱某未与王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孙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村的村民,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孙某的侦查工作,孙某为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李某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被害人的父亲是大学同学,关系很好,后来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10分)
案例6:
1.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律师钱某无权申请回避。(1分)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分)
2.对侦查员孙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其侦查工作(1分),孙某也不应当立即退出侦查活动(1分)。因为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1分)
3.孙某回避与否不应由侦查科科长来决定。(1分)侦查员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1分)
4.公安局长的回避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来作决定。(1分)公安机关负责人(局长)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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