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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卷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01

  【案例一】

  朱某于2013年1月15日晚在某火车站候车室盗窃旅客甲人民币5000元,被女青年宋某发现并报案。某铁路公安处刑警大队民警张某、吴某根据宋某对犯罪嫌疑人形态的描述,认为系家住本市的朱某所为。朱某被传唤至刑警大队后拒不回答问题。张某严厉斥责:你必须交代你的罪行,否则永远别想出去!朱某仍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1月16日10时被某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并于17日13时送往看守所执行,后又以朱某多次作案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

  朱某被抓获后其家属立即聘请李某作为律师,2013年1月17日14时,李某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看守所安排在2013年1月20日10时会见,同时通知刑警大队,刑警大队领导派办案民警小吴到场一起会见。会见中律师李某向朱某暗示会“帮忙搞定证人宋某”。次日李某来到宋某学校对其利诱不成后威胁要其小心点,宋某因害怕遭到报复,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认为没有保护义务,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后来宋某改变了前期所做的证言,刑警大队以律师李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朱某刑拘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认为朱某盗窃证据不足,但仍有继续侦查必要,而在朱某的住所执行监视居住又有碍侦查,为朱某办理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将朱某安排在C火车站派出所办案场所执行。为了保密,乙没有将朱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通知丁的家属。

  问题: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存在哪些问题?(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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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1.民警张某采用威胁的方法收集证据。

  2.对朱某刑事拘留后未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3.对朱某的拘留期限不得延长至30日。

  4.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超过了48小时的时限。

  5.律师李某会见嫌疑人时,民警小吴不应当在场进行监听。

  6.公安机关没有依法保护证人宋某。

  7.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8.监视居住不得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9. 没有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通知朱某的家属。

  10.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律师李某不得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11.律师李某涉嫌的犯罪不得由承办朱某案件的侦查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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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女工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安全管理员赵某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当晚,董某发现赵某在仓库内值班,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赵某在大火中身亡,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

  问题一: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5分)

  问题二: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5分)

  问题三:如董某在点燃了纱料之后,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严重,而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最终没有造成案例中的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5分)

  【答案】

  问题一: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答:董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董某虽然是为了报复赵某,但其采取放火的手段,不仅造成赵某的死亡,还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和其他人员的伤害,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答: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只要用引燃物使燃烧物独立燃烧便构成既遂。而不以发生重大损失为必要条件。本案中董某已引燃了纱料,因而其行为应属于既遂。

  问题三:如董某在点燃了纱料之后,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严重,而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最终没有造成案例中的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答:董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一个具体犯罪只能有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因而各种犯罪停止形态之间是相互独立,彼此排斥的。本案中董某的放火行为既然已经使对象物独立燃烧,已经构成犯罪既遂,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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