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卷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01
中【案例一】
2012年5月1日,赵某(男,1996年5月1日生)来到某地火车站售票大厅购买火车票,在排队时不小心踩到了同在买票的史某(男,1942年3月5日生),但赵某未予理睬。史某瞪了其一眼,说道:“年青人你挺横的嘛。”赵某还了一句:“我就是横,你这老东西能怎么着?”说罢两人争吵起来,争吵中赵某一拳击中史某面部,后被周围群众拉开并报警。车站派出所民警王某、吴某接警后来到现场,将赵某、史某带至车站派出所。后一名群众韩某找到民警王某,称其目睹了刚才打架的场面,并用手机拍摄了整个打架的过程。王某拷下了韩某拍摄的打架视频后便让韩某离开。
赵某、史某二人做完笔录后,史某称赵某的行为属寻衅滋事,要求公安机关拘留赵某,并要求做伤情鉴定。民警王某称:“简单的治安案件我们都是调解处理的,不需要做伤情鉴定。”史某不同意调解处理,但在王某的坚持下,赵某同意赔付史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00元,三日后履行。王某为二人制作了调解协议,赵某、史某二人签字后离去。三日后,赵某拒绝履行协议,史某来到公安机关,要求依法处理赵某,民警王某称:“你的案子我们已经处理结束了,既然赵某拒绝履行,你只能去法院起诉赵某。”后史某来到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反映该案,经信访部门工作,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由民警吴某带一名保安将赵某送至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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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赵某的行为属何种违法行为?应如何量处?
问题二:韩某拍摄的打架视频属何种证据种类?
问题三: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试题来源:[2018国家司法考试在线题库下载] |
【答案】
问题一:赵某的行为属何种违法行为?应如何量处?
答:赵某不小心踩到史某,引发二人争吵,赵某因此殴打史某构成殴打他人。案发时赵某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侵害人史某的年龄为七十周岁以上,对赵某应适用加重处罚情形。
问题二:韩某拍摄的打架视频属何种证据种类?
答:视频属视听资料。
问题三: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1.韩某目睹了打架过程,未向韩某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史某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本案应不适用调解。
3.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应当进行伤情鉴定,拒绝史某作伤情鉴定的请求是错误的。
4.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因此民警王某所说的只能去法院起诉的说法是错误的。
5.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由民警吴某带一名保安送达执行是不正确的。
6.赵某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应执行。
【案例二】
在某春季严打的工作会议上,某县公安局长对“严打”工作作出如下指示:“为了增强严打的社会效果,局党委决定,对在‘严打期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一律提请逮捕,不得取保候审。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进行。……”
问:该局长的讲话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简述逮捕的适用条件。
【答案】
1.要求对在“严打期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一律提请逮捕,不得取保候审,违反法律规定。因为逮捕和取保候审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前者不能取代后者。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律将其拘传至公安机关是错误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