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卷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29
中【案例一】
刘某(男,15岁)和邻居杨某(男,20岁,无业人员)是好朋友。2011年5月11日上午9点,杨某带刘某到某商场门口,并指使刘某乘行人王某不备抢走其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00元。5月20日,杨某又指使刘某望风,杨某及其同伙3人潜入某单位宿舍,窃走价值5000元的物品。6月3日,杨某带刘某乘公共汽车时,唆使刘某扒窃2次,窃得现金2000元。6月20日,杨某一伙5人带刘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殴斗中,杨某交给刘某一把匕首让刘某使用,刘某用匕首在被害人身上扎了几刀(后经鉴定构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迅速到达该饭馆,并喝令刘某放下匕首,停止侵害。刘某已扎红了眼,看到民警过来,就把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处,说:你们别过来,过来我就杀了他,反正都是坐牢。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武器将刘某击伤。民警随即将刘某、杨某等6人抓获,直接带回派出所审查。回所后,立即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办理了立案手续,并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对杨某、刘某办理了拘留手续,但未报告使用武器的情况。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李某对刘某、杨某分别进行了讯问。第一次讯问后,刘某听同监室的人说可以请律师,便问办案人员李某,自己是否可以请律师,李某答复,可以请律师,但会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问题一:刘某和杨某构成什么犯罪?请简要分析。
问题二:请指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哪些做法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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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问题一:刘某和杨某构成什么犯罪?请简要分析。
刘某15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某虽然实施了抢夺、盗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但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负刑事责任,因此,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教唆刘某实施抢夺、盗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杨某构成抢夺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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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请指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哪些做法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本案中,民警使用武器未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还存在下列问题:
(1)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本案中,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立案是错误的。
(2)刑事拘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刑事拘留是错误的。
(3)仅由民警李某一人进行讯问是错误的。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中,刘某问起此事,办案人员才告知可以聘请律师是错误的。
(5)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本案并不属于上述三类案件,而办案人员却告知刘某会见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是错误的。
【案例二】
张某(外地务工人员)谎称修车,向李某借得钳子一把,窜至某停车场,窃得自行车一辆(价值350元)。张某骑上自行车准备离开时,被车主王某发现,张某弃车逃跑,王某骑车追赶,在其他群众帮助下,将张扭送至派出所。
民警刘某、赵某接警进行登记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开始调查案件。调查中,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钳子和自行车,并对张某进行询问,询问中,张某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不配合调查工作,民警刘某便拿出警棍打了张某几下,要其如实交代。张某因疼痛难忍陈述了违法经过。后张某又交代了另一起盗窃自行车的案件,刘某即持警官证赶往张某的住所检查,检查中未发现可疑物品,即结束检查。办案期间,民警赵某把扣押的自行车交给派出所保安使用。王某多次索要,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
查明案件事实后,刘某、赵某报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对张某作出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作案工具钳子予以收缴,自行车退还王某。后张某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住在工棚的老乡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问题:请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1.张某是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不需办理传唤手续。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民警不应扣押张某借来的钳子和已在车主王某控制中的自行车。对善意第三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3.民警刘某不应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张的陈述。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民警刘某一人实施检查违反程序规定。检查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2人。
5.民警刘某持警官证检查张某的住所错误。应当开具检查证明文件。
6.民警刘某检查结束后未制作检查笔录。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7.民警赵某不应使用扣押的自行车。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8.民警扣押自行车后未及时返还王某错误。对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
9.派出所作出对张某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错误。派出所可以作出的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且对盗窃违法行为,不能并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10.公安机关不应同意让张某老乡担任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的人不符担保人条件。
11.派出所收缴作案工具钳子错误。应在查实后,返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