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卷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23
中【案例一】
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办案人员两次打电话让廖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廖某未到。办案人员以传唤不到,报请刑警队长同意没收了廖某的2000元保证金。
问题:
(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是否恰当?
(2)刑警队长决定没收保证金是否正确?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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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不恰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办案人员打电话传唤,应当视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保证金不当。
(2)刑警队长无权决定没收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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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潜逃,2004年1月4日,侦查人员李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李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李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李: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李: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李: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答:
(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李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李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讯问犯罪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4)李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5)李某第三句话错,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6)李某第四句话错,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7)李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案例三】
2004年3月8日,M县S乡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M县公安局经初步调查认为赵某有作案嫌疑,负责侦破此案的民警高某和联防队员于某将赵某传唤到刑警队,高某负责讯问,于某负责作记录。二人讯问赵某已满12小时,赵某称自己身体不好,提出要回家休息一下。高某说:不行,你还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在我们决定再次传唤你。
问题:M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无违法之处?
答:M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两处违法:
(1)执法主体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联防队员于某无权参与办案。
(2)连续传唤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案例四】
2005年11月1日,S县公安局对涉嫌放火的孙某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2000元。12月5日,S县公安局传唤孙某于次日早晨7:30到刑警大队接受讯问。孙一大早乘头班车赶往县城,9:30才到县公安局。S县公安局以孙“没有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为由,决定没收孙的2000元保证金。
问题:(1)S县公安局做法是否正确?
(2)如孙某不服S县公安局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救济手段?
答:(1)S县公安局没收孙某保证金不合法。因为孙某未能按 S县局指定的时间到案有正当理由,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规定。
(2)孙某可以在公安机关向其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案例五】
公安民警赵强和李明在夜晚巡逻时,发现胡某背了一个大包从一个居民区穿过,神色紧张。赵强和李明怀疑胡某可能实施了盗窃行为,于是追赶胡某。由于天黑,胡某未看见是谁在追,心理害怕,撒腿就跑。赵强和李明一直追到胡某家外。在出示了工作证后,胡某让赵强和李明进屋。赵强和李明强行检查了胡某的包,包中有一些衣服和洗化用品。胡某解释说自己刚从朋友那把东西取回来。赵强和李明仍对胡某的房间进行了搜查,并带走了胡某的一些文件和找到的MP3等物品。
问题:赵强和李明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搜查和扣押的规定,本案中赵强和李明的行为违法。
(1)赵强和李明对胡某的房间进行搜查并没有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
(2)搜查情况未写成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赵强和李明无权扣押胡某的文件和MP3等物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本案中的物品既不属于违禁品,又与案件无关,因此,不得扣押。
(4)赵强和李明扣押物品没有制作扣押清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物品应当制作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案例六】
曹某,20岁,无业,经常在各地流窜作案,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间,在A市盗窃摩托车两辆,在B市抢劫出租车一辆,在C市加入了一个外国的间谍组织,后曹某在D市被抓获。
问题:该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答:曹某盗窃摩托车和抢劫出租车都属于一般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曹某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涉嫌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对曹某所犯数罪应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又在盗窃案和抢劫案中,抢劫案为主要犯罪,应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间谍罪由C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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