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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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综合模拟题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30

  一. 简答题

  1. 我国刑法对特殊防卫权是如何规定的?

  2. 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3. 紧急避险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试题来源:[2018国家司法考试在线题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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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1.答: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实施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犯罪还必须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答: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首先,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有的认为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有的认为只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还有的认为只能是过失。我们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其过当行为及其结果,主观上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与犯罪的目的,在一个人头脑中不可能同时并存。但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则是可能的。

  3.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人的危害行为;二是自然灾害;三是动物的袭击;四是人的生理疾患。(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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