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四卷考试案例分析题(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08
中一、简答题
1.简述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答: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1)私人告诉(2)原被告地位平等(3)争斗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4)司法行政合一(5)神示证据制度
2.简述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
答: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在纠问式诉讼中:
(1)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2)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进,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即使没有被害人的告诉,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3)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4)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5)纠问式诉讼与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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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答: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制定的理论根据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完善的重要依据是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宪法的有关规定是制订的基本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将会进一步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和发展。
4.简述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答: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5.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答: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6.简述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答: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已经暴露出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由于审判委员会包揽案件过多,造成审与判的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较为突出。这不利于调动庭审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使庭审流于形式。有些案件的审判人员也借机避免对案件作出判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推脱责任。而审判委员会是集体负责制,并不利于职权与责任的统一,给错案追究造成一定的困难。审判委员会通过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决定,既不阅卷,也不参与法庭审判,其所作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而且,审判委员会这种暗箱操作的讨论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并使得所有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如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辩论、合议、回避等,完全名存实亡。因此,改革甚至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7.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
(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除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3)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8.简述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答:我国公安机关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是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在侦查中,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公安机关的侦查是检察机关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2)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担负着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和考察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