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四卷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0-08
中【案例一】
案情:昆明花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鲜花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鲜花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花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花所得的4%给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车往北京运输鲜花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张某考虑到鲜花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鲜花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已赴泰国,10天后才能回国。于是,张某找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鲜花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花所得的2%作为报酬。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鲜花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要求 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张某考虑到鲜花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价格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问题:
1、刘某委托张某代为销售鲜花,而张某在中途将鲜花委托运输公司代为销售,未经刘某同意,张某是否超越了代理权?为什么?
2、运输公司与张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3、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4、假如运输公司取得卖花款后扣留不给,该损失应由谁负担?
5、如果运输公司在卖鲜花时垫付花市交易费1000元,运输公司应向谁要求支付?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参考答案】
1、没有超越代理权。因为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处理鲜花,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刘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属于代理中的复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转托他人代理。故张某的行为并未超越代理权。
2、运输公司与张某之间就出售鲜花形成的合意是次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运输公司是刘某的代理人而非张某的代理人。
3、张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张某与刘某就运输鲜花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张某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张某有权向导致张某食物中毒的饭店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例中,承运人张某虽然对于货物发生的毁损没有过错,但也没有免责事由,因为鲜花不新鲜不是当然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造成的,而是与张某生病导致的耽误有关系。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运输公司而言,则是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造成,因此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应由张某承担,但是张某可以向造成自己食物中毒的饭店进行追偿。
4、刘某可依据其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要求其返还卖花款。
《合同法》第4叩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在本案中,刘某不能向张某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代理人在选择次代理人时,仅就第三人的选择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很难说张某在选任第三人时有过错。
5、应向被代理人刘某要求支付费用及其利息。
《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运输公司是刘某的受托人而非张某的受托人,故应由刘某支付1000元的交易费用及其利息。
本案例中体现的是复代理制度(转委托)。对于此制度,《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规定,故此,考生应当结合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