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法院的职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7
中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法院的职权
一、法院权力: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纠纷调解权;实体判决权;强制执行权;程序事项管理、裁决权。
二、主管范围:
(一)主管概念: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标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三)范围:
1.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2. 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因数量大,故以仲裁为前置程序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推荐: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_ 中国普法网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